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他字第5號聲請人 吳振逢 相對人 黃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聲請停止親權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家救字第73號裁定准對於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53號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查聲請人在第一審暫免繳交之聲請費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應即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爰裁定如主文。另聲請人雖曾因公示送達支出登報費用,該費用固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然係聲請人自行繳納支付,非屬國庫應「徵收」之費用,自不在本件確定訴訟費用之範圍內。聲請人如認有必要時,得另依同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