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賴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家銘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30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4樓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分配。並提出附近即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5樓房屋於112年12月之成交價為新台幣(下同)650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附卷可稽,自堪採為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從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50,000元(計算式:650萬元×1/2=3,25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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