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李玉芬 住○○市○○區○○○路00號被告 楊若鈴 住○○市○鎮區○○里○○○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0年度沙簡字第418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