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李玉芬 住○○市○○區○○○路00號被告 楊若鈴 住○○市○鎮區○○里○○○路00號

郭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0年度沙簡字第418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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