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魏正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春季林奐林士捷林惠馨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1,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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