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1號原告UnifieldResourcesPteLtd法定代理人TEEMENGFEE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 律師被告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價款,查被告公司設址位於高雄市燕巢區,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