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8875號債權人鴻璽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勝賢 即全能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提出陳裕凱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公
所備查函)㈢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子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