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28號聲請人百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明道 代理人 黃婉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百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明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110年2月5日108,112元AJ00000002百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明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109年12月5日108,113元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