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3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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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348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74,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