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34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348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乙○○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74,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5 年度 北簡 字第 53488 號裁定(95.11.16)[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