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陳玉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朱鴻明┌─────────────────────────────────────────┐│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考││號││││(新臺幣)│號碼││├──┼─────┼─────┼──────┼───────┼─────┼─────┤│001│ 李宛秀 │元大商業銀│102年3月30日│50,000元│0000000│││││行嘉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