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原矚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致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龍選任辯護人林恒毅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文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簡文龍因重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訊問後僅坦承傷害犯行,否認重傷害致死犯行,惟有證人即共同被告 陳益俊 等相關證人證述明確,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檢驗報告書、解剖筆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相驗暨解剖照片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涉犯刑法第278條第2項之重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此伴隨被告逃匿審判之可能性甚大,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裁定羈押,並於104年12月29日裁定自105年1月2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復於105年2月24日裁定自105年3月2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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