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文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17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1日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2年2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銓正
法官王屏夏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