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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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陳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陳志明於民國90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上項一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9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06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74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63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