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2號原告 黃偉城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瑄 律師被告毛黃 梅好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毛芝羚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毛詠婕 毛鴻全
毛財旺 毛財益 葉美仁
毛國清
毛財行 毛財寶 張連丁 張連鳳 張連發 毛繡樓 毛美珠 前列 毛黃梅好 、毛詠婕、毛財旺、毛財益、葉美仁、毛國清、毛財行、張連丁、張連鳳、張連發、毛繡樓、毛美珠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毛芝羚
毛鴻全被告 蔡品涵 (即 毛美人 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葉泳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測繪分割方案事宜)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