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翊瑋受刑人劉冠億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翊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翊瑋因受刑人即被告劉冠億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上前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卷附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按被告被訴數罪中贓物罪部分被判處有期徒刑8月先行確定)後,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民國111年4月21日雄檢榮屹111執助94字第1119028561號函以及所附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各1件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該署送達證書2件可憑。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文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