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蔡佩軒 被告嘉義市私立仁義高中法定代理人 藍聖博 被告 林文進
劉麗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9,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方瀅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