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家蓁 (原名 王淑瑱 )代理人 彭彥儒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自民國105年1月起至106年12月任職於 莊敬
職擔任代理教師,共領有薪資1,163,754元,每月薪資約為48,490元,並提出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莊敬高職?自107年1月起迄至補正時止每月任職於莊敬高職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否,並請說明現係任職於何處,倘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
㈡承前㈠,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至補正時止,聲請人除
前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自105年1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用補助或津貼?
金額分別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聲請人並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供參。
㈣聲請人自陳每月扶養母親之扶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
0元,而其現與妹妹 王淑玢 共同住居於租屋處,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分別為膳食費6,000元、管理費550元(與妹妹平均分擔)、電費176元(與妹妹平均分擔)、水費146元(與妹妹平均分擔)、瓦斯費302元(與妹妹平均分擔)、行動電話費1,772元、教育費7,500元,惟僅提出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之租賃契約書為證。是請說明聲請人自105年1月至3月及自107年4月起至陳報時止,是否均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另聲請人應說明有何在外租屋之必要?除妹妹外,有無其他同住者?如有,則聲請人、聲請妹妹及其他同住者,有無共同負擔必要生活費用?如有,與聲請人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無,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並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承前㈣,聲請人應陳報其母親共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含聲請
人)?並應說明其母親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其母親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其母親之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提出其兄長、姊妹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㈥承前㈣,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之膳食費6,000元、
管理費550元、電費176元、水費146元、瓦斯費302元、行動電話費1,772元、教育費7,500元,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是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及金額之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應陳報其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是否與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如否,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各費用之帳單、加值證明、統一發票、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㈦承前㈣,聲請人稱其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須支出教育費7,500
元,是聲請人應說明其有何須支出教育費用之必要?該教育費用之支出為短期或長久之支出?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應陳報其及母親有無領取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分別」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並應檢附聲請人及其母親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帳戶號碼」、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陳稱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惟嗣後毀諾等語。是請聲請人陳報其係於何時毀諾?該時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毀諾時」每月收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四、聲請人自陳名下有分別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公同共有)、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號5樓、171-1號5樓之房屋(公同共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新北市○○區○○段十分小段44、44之1、44之2、45、54之7、59、61、99、121、149地號土地(分別共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別共有),請提出前開土地及房屋之登記謄本,並說明各筆土地之來源、是否為共有、至陳報時止之價值為何及各筆土地最新使用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惟僅提出執行案件之案號,是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目前執行之情況為何?是否每月仍有執行聲請人之薪資?每月執行之金額為何?。
七、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現對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金額為何?並提出欠款之證明文件、前開政府機關、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有變更,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八、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帳款」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