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3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秀蓮選任辯護人蔡秋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986號),本院認為不得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60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被告李秀蓮(下稱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破壞他人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依同法第363條、第319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楊汶政 (下稱告訴人)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
度偵字第69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