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559號

原告 陳君曜

被告 楊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時,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中和區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