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763號債權人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 愛蜜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愛蜜莉)在臺居留證明證文件。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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