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曹家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
叁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