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補字第4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三千七百五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