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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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4號債權人 陳榮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金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許金麗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確認票據附表序號8之票面金額「2,67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