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6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6年1月18日18時4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路由建德街往忠孝路方向行駛,行經大智路及建成路口,即左轉欲進入建成路往大勇街方向行駛,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即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且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而貿然轉彎,適告訴人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大智路由忠孝路往建德街方向直行亦進入上開路口,兩車遂相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多處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業於96年8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