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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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煉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童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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