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竣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竣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竣中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110年度易字第22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於110年12月21日確定,因於112年9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923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尚餘刑期;且經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鴻源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