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郭曉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湘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626元,及其中新臺幣29,040元,自民國9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含)以上者不收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839元,及其中新臺幣14,907元,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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