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毒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毒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瑋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4年度聲觀字第14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瑋傑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