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0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70號上訴人即原告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