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 陳永銘 務人代理人 蔡瀚緯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權人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查,本件聲請人名下無財產,自陳以開小貨車販賣麵包為業,依其民國112年1月至10月營業收入成本計算書所示,每月淨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1,281元,其109至111年度均未申報所得,現仍未投保勞工保險,以上有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全無投保資料)、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戶籍謄本、收資相關單據與營業照片影本、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聲請人自提計算書所載淨收入平均21,281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3,2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聲請人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為限。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台灣金聯2839304.39%141台新資產000000030.07%962富邦資產1263701.95%62滙誠第一69309510.71%343國泰世華70635210.92%349遠東銀行4117466.36%204台新銀行6160979.52%305安泰銀行70345310.87%348中國信託83959912.97%415勞保局1174831.82%58健保署271590.42%13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總額3200清償成數3.56%還款總額2304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