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厚亨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1407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厚亨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厚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第2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件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5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9月23日│││制條例第10│4月,如││99年度簡字第7053││││條第2項之│易科罰金││號簡易判決││││施用第二級│,以新臺││││││毒品罪│幣1千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8月1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1月13日│││制條例第10│4月,如││99年度桃簡字第25││││條第2項之│易科罰金││42號簡易判決││││施用第二級│,以新臺││││││毒品罪│幣1千元│││││││折算1日││││├─┼─────┼────┼──────┼────────┼──────┤│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5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12月20日│││制條例第10│5月,如││99年度易字第2809││││條第2項之│易科罰金││號判決││││施用第二級│,以新臺││││││毒品罪│幣1千元│││││││折算1日││││├─┼─────┼────┼──────┼────────┼──────┤│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9年9月6日│本院100年度易字│100年9月19日│││制條例第10│5月,如││第2387號判決││││條第2項之│易科罰金││││││施用第二級│,以新臺││││││毒品罪│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