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張士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556元(計算式:馬公巿○○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74平方公尺×
109年土地公告現值9,400元=279,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