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文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文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聖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並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核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105年9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自105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黃聖文已因另案涉及施用毒品案件,自105年12月23日起交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台中戒治所施以觀察、勒戒中,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核已無逃亡之虞,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爰依法裁定被告黃聖文自上開另案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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