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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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映銜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映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映銜前犯侵占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10月14日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東誥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