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柒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業經本院退郵新台幣八十二元,應予以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徐永本~T40~F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四百十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二百五十八││退郵八十二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百零二│││├───────────┼────────────┼─┼───────────┤│合計│一萬零七百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