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4月18日│97年6月18日│97年4月1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64、1016號│97年度毒偵字第664、1016號│97年度毒偵字第664、101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45號│97年度訴字第945號│97年度訴字第94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日│97年10月3日│97年10月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945號│97年度訴字第945號│97年度訴字第945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24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6月17日│97年9月26日│97年9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毒度偵字第664、101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945號│97年度訴字第1254號│97年度訴字第125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945號│97年度訴字第1254號│97年度訴字第1254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4日│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12日│└────┴────┴──────────────┴──────────────┴──────────────┘┌─────────┬──────────────┬──────────────┬──────────────┐│編號│七│八││├─────────┼──────────────┼──────────────┼──────────────┤│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3月(共8罪)│有期徒刑3年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97年9月11日起至97年9月25日│97年7月間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5006號│97年度偵字第500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30號│97年度訴字第123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9日│98年6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30號│97年度訴字第1230號│││決├────┼──────────────┼──────────────┼──────────────┤││確定日期│98年6月22日│9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