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監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監簡字第9號抗告人 朱家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代表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0年6月25日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7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按。是本件抗告顯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行政法庭法官張軒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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