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9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98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盧炳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黃秀美李靜溶 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債務人黃秀美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係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聲請對債務人黃秀美、李靜溶執行。惟查,債務人中之黃秀美早於本件聲請前之111年11月9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黃秀美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債務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關於黃秀美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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