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698號

原告 蘇慶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慶銀 (原名 阮氏嬌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5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經繳納之1,630元後,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顏培容

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總額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0萬5,000元

1

利息

5萬5,000元

110年4月30日

114年7月9日

(4+71/365)

6%

1萬3,841.92元

2

利息

5萬元

112年8月19日

114年7月9日

(1+325/365)

6%

5,671.23元

小計

1萬9,513.15元

合計

12萬4,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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