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698號
原告 蘇慶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慶銀 (原名 阮氏嬌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加計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後,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4,5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經繳納之1,630元後,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顏培容
附表(單位:民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總額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0萬5,000元
1
利息
5萬5,000元
110年4月30日
114年7月9日
(4+71/365)
6%
1萬3,841.92元
2
利息
5萬元
112年8月19日
114年7月9日
(1+325/365)
6%
5,671.23元
小計
1萬9,513.15元
合計
12萬4,5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