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8002803號),已免除被告羈押。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應認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鳳珠
法官陳芃宇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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