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告 葉玲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7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