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38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國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3年12月1日為遷出國外之登記,其送達應向國外為之,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李主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