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81號
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憶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理由欄關於附表編號二所載帳號「OOOOOOOOOOOOOO」,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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