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 謝佳娟 即受刑人上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佳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6月17日入監執行(101年執助字第3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執行),因受刑人另有101年執更癸字第484號之1、100執癸字第6867號之3案件,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始為合法,查本件係受刑人逕行具狀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