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自94年11月21日起至101年11月21日止共7年,分8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詎自98年9月2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808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3786││月21日起││九一│││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94823││月21日起││九九│││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9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786││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4823││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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