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理人 尹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曉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0,165元,及其中新臺幣148,226元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適用日期為113年12月27日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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