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卯○○訴訟代理人巳○○○被告戊○○
丙○○丁○○乙○○甲○○寅○○ 朱銘修 兼訴訟代理人辰○○被告壬○○
庚○○兼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丑○○訴訟代理人癸○○被告 朱生勇 被告子○○
黃素蘭 訴訟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胡晏彰~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