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乃對於確定之支付命令(即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14、2915號)2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計應徵收裁判費為新台幣2,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