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95號聲請人盛業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佳寧 相對人大宅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坤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8號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擔保金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依本院108年度裁全字第41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79,296元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8號提存在案。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