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訴字第4號
原   告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
被   告 爵室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1樓之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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