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訴字第4號
原 告 安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 律師
被 告 爵室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1樓之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簡
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