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79號原告通訊處所.即反訴被告 黃招斌 中壢郵政.被告即反訴原告萬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源泰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鳳